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为英文国际协调会议的缩写,根据会议协调的内容,中文通常将 ICH 译为“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 在 1990 年启动, 1991 年召开第一届会议,至今已召开五届。该会议由欧盟、美国及日本发起,并由三方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当局以及制药企业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以及加拿大和 瑞典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亦开始遵循 ICH GCP,以便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卫生管理当局能 最终相互接受各自临床资料以用于人用药品的注册。ICH 的目的是协调各国的药品注册技术要 求(包括统一标准、检测要求、数据收集及报告格式),使药品生产厂家能够应用统一的注册资 料,按照 ICH、的有效性、质量、安全性及多学科指南申报。最新的 ICH5 有关对国外临床资料 可接受性的人种因素考虑,更全面地考虑到人种因素。如果 ICH 目标达到,制药企业可以在世界各国同时上市其产品,不但提高注册资料的质量,同时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经费开支,进而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
4、ICH GCP 是如何定义的?
ICH GCP 是参考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瑞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各成 员国现行的 GCP 所制定的药品临床试验标难而定义的。
1996年5月1 日欧盟批准了 ICH GCP 指南,并于 1997年1月 17 日开始实施,美国 FDA 将 ICH GCP 列入其出版的 1997 年联邦注册法规中。日本已修改了现有的制药事务法(PAL)并于 1997 年 4 月开始执行。ICH GCP 序言中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定义为是一种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依从此标准将使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得到保护。ICH GCP 与起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保证了试验资料的可信性。
5、中国是否有 GCP?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近年经济的腾飞,制药企业在改革开放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对新药研制开发的管理。为规范我国的新药临床研究,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卫生部于 1998 年 3 月颁布了中国的GCP。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修改并于 1999 年9月1 日重新颁布了中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中国 GCP 参照 ICH GCP,内容主要包括对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的职责,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及有关多中心试验的规定。
6、实施 GCP 的利弊有哪些?
(1)利
受试者可得到更好的保护;
只有合格的研究者及研究基地才能进行临床试验,从而可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试验数据更准确、真实、可信;
GCP 可促进申办者和研究者更好的培训并提高两者的技术水平;
GCP 和标准操作程序的实施可使制药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试验操作得以统一;
—套完整的试验文档保证了试验的透明度和可靠的质量;
管理当局对一贯严格遵守 GCP 的申办者的信任程度增强;
如按 ICH GCP 的要求,资料可用于全球注册;
节约研发及申报时间,产品可尽快上市;
良好的开端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弊
要求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床试验;
研究者会感觉到监查工作繁琐费时,如病例报告表的改正过程、监查员的访视及稽查等;
CRA 和研究部门不能直接管理试验,因此不能直接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度并控制试验的质量;
由于 GCP 要求保留试验资料时间较长,3 年、5 年甚至 15 年,造成试验资料归档和保管的困难;
试验费用增加。
7、哪些人应了解 GCP?
《药品临床管理范围》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 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Ⅰ—Ⅳ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 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 其相关人员。
8、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
由于发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些研究者用囚犯进行人体试验,由此开始对有人类受试者参与的临床试验进行管理,即《纽伦堡法规》 (Nuremberg Code)。它随后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替代,成为最早的 GCP 雏形。“赫尔辛基宣言”是在 1964 年第 18 届世界医疗协会上由医生们 撰写的。该宣言确定了在药物研究中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医生们应尽的责任。 随后在东京(1975)、威尼斯(1983)、香港(1989)、南非(1996)及苏格兰(2000)召开的世界医疗 协会上对宣言又做了补充。“赫尔辛基宣言”中陈述医生的首要职责是在进行研究时保护病人的 生命和健康。经过多次的增补、修改,现行版本是 2000 年的世界医疗协会的修订本。
9、什么是伦理委员会?它是如何组成及运作的?
伦理委员会(Ethical Committee)是指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 同组成的独立体(可以为研究单位、地区、国家的或跨国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设备、以及获得并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 批准或提出建议来确认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类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受到保护,并对此 保护提供公众保证。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功能、运作及管理规定各国可以不同, 但应允许伦理委员会依据 ICH 指南中对 GCP 的规定行使职责。伦理委员会应由一组有资格和经验并能对试验的科学、医学及伦理方面进行审阅和评估的人员组成,应包括:
a.至少 5 名成员;
b.至少 1 名成员来自非科学领域;
c.至少 1 名成员应为独立于试验所在单位之外的人员。
此外,只有与该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无关的伦理委员会成员才能表决提供对试验相关的事务的意见。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存档书面文件,述明并遵从其工作程序,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根据运作程序执行其功能,保留其活动及会议记录,并遵从 GCP 及现行管理法规的要 求;
·应在至少有其运作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人数到场的正式会议上做出其决定;
·只有参加审阅和讨论的委员会成员才可表决、提供意见或建议;
·研究者可提供试验各方面的资料,但不应参与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或表决;
·伦理委员会可邀请在特殊领域有专长的非成员人士来协助评估,提供建议;
·决定其组成(成员姓名和资格)及其应有的权限;
·安排、通知其成员开会;
·对试验进行初次和持续的审评;
·确定需持续审评的频率;
·对已获批准意见的试验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少量修改,伦理委员会应根据现行管理法规,加急审阅并提出批准意见;
·指明伦理委员会发出批准书面意见之前,不可入组任何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通过提供文件证明的最新简历及其他伦理委员会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来考虑试验研究者的资格;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试验对人类受试者的危害程度,对每项进行中的试验进行定期的审查, 应保证每年至少一次。
10、需要呈送伦理委员会的文件有哪些?
ICH GCP 明确要求研究者应确保申办者在试验开始前将如下资料的定稿呈报伦理委员会批准,包括: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增补;
·研究者手册以及所有已知的有关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资料;
·患者须知及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更新件;
·受试者入组程序(例如广告)以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
·研究者最新简历及其他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其他伦理委员会特别要求的文件,如试验用药品药检报告、有关对受试者支付及补偿的 资料,保险证明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