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是什麼?「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一)侵占罪法源
侵占罪的規範列在刑法第335條至338條,依據不同情況分成4種類別,相對應的罰則也有不同的輕重之分,先把法源告訴大家,之後再進行詳細解說:
1.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8條(親人財產侵占罪)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補充說明:
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侵占罪構成要件?
侵占罪成立要件必須要同時包含以下客觀及主觀要件才行。
客觀上
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包含:受人委託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等行為。
必須有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主觀上
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知道「把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這件事是不對的
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刑法規範的4種侵占罪構成要件基本上都符合這些原則,差別在於「行為人的身分與財產所有權」的不同。
「普通侵占罪」 是最常見的侵占罪類型,只要行為人將「從別人那裡合法取得且代為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且知道這行為犯法還有所圖、故意去做時,就成立罪名。
例如:A出國暫時把房子交給B保管,結果B打死不還A,直接把房子占為己有、轉讓給C,或者賣掉房子把錢吞掉。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公務公益侵占罪是行為人把公務上或因公益所合法持有的財物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這條主要是針對有公務人員身分的行為人;業務侵占罪是將「在執行自己工作上的職務時合法持有的財物」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一樣都知道行為犯法依舊有意圖且故意去做時。
例如:公務人員私吞民眾繳交的規費或捐款,就是「公務公益侵占罪」;銀行人員借職務私吞公司資金,這是「業務侵占罪」。
「侵占遺失物罪」 是行為人把「別人遺失或暫時遺忘而離開身邊的財物」故意且有所圖地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
例如:A不小心掉了錢包,B撿到後沒有送交警局也沒有還給失主,擅自把錢包據為己有。
「親人財產侵占罪」 侵占財產的條件差不多,只是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是法定上的直系血親、配偶或親屬等人。
例如:母親把存摺印章等交給兒子代為保管,最後兒子占據錢財不還且擅自亂花。
(三)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同樣都把別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為什麼還分侵占罪與竊盜罪?
其實重點在「一開始手上財物的來源是否合法」!
侵占罪:財物來源是合法正當的,比如說別人轉交代為保管、收藏,或行為人自己合法租借來的,例如租屋。
竊盜罪:竊盜是占據從未合法擁有的財物,直接破壞別人的財物所有權,例如偷別人外套裡的錢包。